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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6]10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7-8
实施时间: 2016-7-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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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当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和优化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发展活力。近年来,社会组织在本市养老服务、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不足和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积极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有序、社会公信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发现机制作用,完善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更多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方式,逐步将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接。购买主体应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领域,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社会治理领域,以及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统筹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以适当方式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市、区县、街(镇)三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项目指导、咨询服务等多种途径,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指导。加强对社会组织人才的引领和凝聚,支持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学习和培训,推动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落实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建立完善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管理和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组织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
  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
  购买主体应按照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结合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质量要求,对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设定限定条件,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确定,确保社会组织公平参与、平等竞争。
  购买主体要加强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加快建立项目定价体系,完善预算评审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购买主体应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跟踪监督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完成质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严禁转包行为,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在收支管理上,社会组织应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其他单位经费收支混管,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违规使用。在内部控制上,社会组织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社会组织应制定费用报销流程,按规定由经办人在支出凭证上签字,经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支出凭证应当附有反映费用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在财务公开上,社会组织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督,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对服务结果实施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社会组织,在同类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助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结合法人库和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信用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每年动态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完善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运用。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
  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审计,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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