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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25
实施时间: 2016-4-2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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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
  附件2: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
  附件3: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
  附件4: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
  附件5: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
  附件6: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年4月25日
  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天津市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各级工会组织、税务部门、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及时足额收缴、核算和划拨,要用好用足工会经费,为我市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是指天津市地税部门依据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缴入对应的收款国库。各支库统一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库)代收汇缴专户,再由天津市分库划转至天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对缴费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地税部门提供其适用的申报费种及代收比例,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的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争议以及做好因代收引发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第七条 各级国库负责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的核算工作。天津市分库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汇总核算和向天津市总工会划转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二章 代收标准
  第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铁路、民航、金融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可按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代收应上缴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民航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铁路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铁路工厂及院校等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2%×10%)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金融系统列入全总批复“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所属单位名单”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3%(2%×15%)代收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应留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非以上范围内的铁路、民航、金融单位,均按属地原则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九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乘以3为季度缴费基数。
  第三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 宣传培训。各级工会、地税部门共同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市总工会统一印制宣传手册,通过市总工会网站、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代收期间,工会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做好代收政策解释工作。地税部门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网站等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各缴费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行政、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确认后,报送到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进行归纳、整理、录入及审核后,提交到市总工会进行终审。终审后的信息由市总工会提交到市地税局,作为代收依据。
  第十二条 催报催缴。代收期开始前,地税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提醒缴费单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期结束后及时向市总工会提供未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相关信息。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核实情况依法催缴,采取多种方式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见附件4),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各相关单位认真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见附件5),做好缴费单位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核定工作。
  第十三条 缓期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办理缓期缴纳手续,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缓期缴纳申请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上报至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上报到市总工会审核批复。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缓缴的,免缴滞纳金。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收到基层单位的缓缴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同意缓缴的上报市总工会,不同意缓缴的,须在“缓期缴纳申请表”中注明原因,并通知缓缴申请单位。市总工会收到缓缴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批复,审核未通过的,由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第十四条 单位核销。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组织向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经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报市总工会核销,由市总工会通知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市总工会及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应按月将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装订成册列入档案管理。
  第四章 账户设置和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 账户设置。天津市总工会和天津市分库分别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开立用于工会经费收纳和归集的账户。
  天津市分库在“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立“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该专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缴业务。
  市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从国库“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的转入、汇集及结算,可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误征退付业务,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天津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报天津市分库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科目。各区县地税机关和国库部门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级次为市级,其项级科目如下:
  1900101—工会经费;
  1900102—工会建会筹备金;
  1900103—工会经费(筹备金)滞纳金。
  第十八条 申报期限。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天津市总工会核定的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信息,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十九条 申报方式。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时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见附件2)。
  缴费单位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二十条 缴费方式。缴费单位依据不同的申报方式,分别采用电子缴费和自缴核销两种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的金融保险、连锁企业,凡是汇总缴纳的需要附明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子缴费分为实时扣费和银行端查询缴费两种方式。
  实时扣费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银行端查询缴费适用于缴费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单位凭地税部门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简称《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缴费业务,承办银行通过TIPS系统扣费并为缴费单位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单位财务记账凭证。具体流程参照银行端查询缴费业务。
  第二十二条 自缴核销。对于不能使用电子扣费的缴费单位,持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转账或缴纳现金。
  第二十三条 税前扣除。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均可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章 核算与对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库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库核算,统一纳入国库业务处理范围。各区县国库对电子缴费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电子缴税的业务处理,对自缴核销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自缴核销的缴税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国库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对报解生成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与应上解预算内收入一并上划天津市分库。天津市分库每日收到各区县国库上划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资金后,进行汇总账务处理,通过“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款项划转至天津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库每日日终后,通过TIPS系统向地税部门发送入库流水清单(含税收收入和工会经费(筹备金))和收入报表(含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日报表),供地税部门核对当日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每日日终后,从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打印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给地税部门核对、备案;每月末和年末,打印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月报表和年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地税部门核对、备案,一份上报天津市分库。
  每月末和年末,天津市分库打印汇总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月报表和年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市地税局核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税部门根据国库部门每日返回的入库流水清单进行销号,生成日对账数据,与国库收入日报表核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情况。
  月终和年终后,各级国库部门与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对账比照税收收入的对账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地税部门每日将工会经费(筹备金)销号信息发送市总工会。
  市总工会凭地税部门销号信息与国库部门划转“工会经费集中账户”资金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核算入账、下拨、上缴。
  第六章 经费分配及退付
  第三十条 分配比例。按照全总《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财字[2009]19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原则为:基层工会留用60%,乡镇街、功能区工会留用8%,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留用16%,市总工会留用11%,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5%。
  按照全总的规定,代收民航系统的0.1%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代收铁路局0.1%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代收铁路工厂、院校等单位0.2%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和区县总工会各留用0.1%;代收金融保险系统的0.3%工会经费,其中:代收无基层单位的市行(会、公司)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代收市行(会、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0.1%,由区县总工会留用0.2%。
  第三十一条 分配方式。市总工会根据规定的工会经费分配比例,将工会经费集中账户的工会经费,通过商业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和功能区工会、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的拨出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确保自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后,其应留用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对已开立工会账户的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直接拨付。对未开立工会账户的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将拨付隶属上级工会账户委托代管。各代管经费的上级工会要建立代管基层工会经费的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所代管的工会经费的审批、使用权均归各基层工会。委托代管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开立工会账户后,上级工会应在次月将所代管的工会经费转入经费所属工会账户。
  第三十二条 开立账户。基层工会应当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进行经费独立核算。基层工会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到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工会经费审计、审查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多缴退付。缴费单位在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应向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市总工会审核后,由市总工会及时组织办理退费。各级国库和地税部门不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退付业务。
  退费单位应在代收期结束后一年内申请办理退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退费单位签章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此表可在“天津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查询系统”下载,网址为http://61.181.144.125:7005);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费单位签章的退费书面说明(包含退费原因、企业用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以前年度是否存在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情况等);退费单位签章的当年或上年的《统计基层年报(统计局102-1和102-2表)》;退费所属期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所需提供证件的原件审核后均退回退费单位)。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收到基层工会的退费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退费的合理性,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核未通过的,须告知退费单位原因;市总工会收到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上报的基层单位退费申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退费。审核未通过的,须通过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告知退费单位。
  经审核退费单位存在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应先行补缴欠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再按程序办理退费;经审核后退还工会经费(筹备金)多缴的部分,暂不加计利息;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应退还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市总工会账户未分配的,可由市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直接退还;已分配的经费,由市总工会组织做好退还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缴费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经费。市总工会根据全总的有关规定,将从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中,提取5%的工作经费。
  市总工会及各区县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经费预算,用于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培训和系统运转维护等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 联席会制度。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建立联席会制度,交流工作、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各区县总工会、地税部门等也要建立联席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市总工会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对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力争做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应收尽收。
  第四十条 审计监督。各级工会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和年度预、决算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6日下发的《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津工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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