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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14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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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便捷、规范地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要求,按照江苏省国税局的部署,我局于2016年2月25日起正式开展税收编码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税收编码试点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次试点工作不涉及纳税人税控设备的升级发行,只需安装新版开票软件并进行税收编码维护。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对新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税控服务单位帮助下,按规定安装新版开票软件并进行税收编码维护,开具符合税收编码要求增值税发票。
  对已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先选择部分进行试点。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的纳税人,请及时通过国税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税收编码试点事项告知书》,联系税控服务单位确认进行新版开票软件安装和税收编码维护的方式,确保开具符合税收编码要求增值税发票。
  新版开票软件安装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控服务单位联系,或拨打国税机关12366咨询电话获得帮助,以免影响正常开具发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附件:
试点纳税人用:增值税发票税收编码试点事项告知书.doc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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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 粤国税办函[201 201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