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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总工会、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总保[1998]10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1998-4-1
实施时间: 1998-4-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综合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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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总工会、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8)109号〕

    按照市政府有关基本生活保障线调整方案的精神,现将调整1998年度本市职工定
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即标准。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为285元; 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
每月205元, 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些,降低幅度不
超过10%。
    二、困难补助的经费按原渠道由单位福利费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
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三、 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每月285元,配偶
每月205元掌握、 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每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补足到490元。
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经费
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 1998年4月 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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