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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2]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8
实施时间: 2002-2-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3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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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府〔2002〕8号)精神和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本市将在金山、青浦两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内容,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
  1、本市先行试点的金山、青浦两区从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
  2、其他地区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
  3、屠宰税停征后,对原来己征收的屠宰税进行认真清理;在本通知规定的停征日以后征收的屠宰税税款一律按规定清退。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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