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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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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在国家金库台州市中心支库(以下简称“市国库”)的活期存款、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非税存量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
  国库存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规定,在保证支付和到期存量债务的融资需求前提下,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调剂部分资金委托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招投标。
  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非税存量资金,在确保单位使用的前提下,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存放。
  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
  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具体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指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具体指标方法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财政资金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财政资金招投标及存放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财政存款招标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收益率。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具体评标指标由市财政局制定操作规程予以明确。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八条 招标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在市级设立机构至少满1年。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视资金情况适时确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数额,按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条 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30%,且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在接受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和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质押品的价值数额为中标金额的120%。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情况下,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中标金额120%的担保函。无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不具备中标资格。
  第三章 定期存款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招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对于原存放在市国库中的财政资金,由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市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而开具的划款凭证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对于其他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直接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国库、市财政局相关账户。款项划回后,存款证明、担保函自动失效,质押品相应解冻。
  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参加财政资金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有不正当投标行为;
  (四)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品或担保函;
  (五)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六)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或相关财政专户;
  (七)其他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竞争性存放事宜。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政府性资金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办法,经党组(党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并与各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5〕9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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