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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16]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3-2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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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和引导。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公开公平、因素分配、强化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考核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以及省级相关管理支出。
  第七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黑臭水体整治建设项目支出。
  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当年度整治任务量、上年度考核结果、水质达标情况、公众监督处理情况、整治工作信息上报情况等5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45%、20%、20%、10%、5%。
  “当年度整治任务量”以省下达的年度任务量为准(水体面积折算为长度进行计算);“上年度考核结果”以省考核结果为准;“水质达标情况”以省上年度对已整治完成的水体水质检测结果为准;“公众监督处理情况”以上年度各地对住建部微信公众监督系统中监督信息的及时有效处理情况为准;“整治工作信息上报情况”以各地上年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建部信息系统上报的整治工作情况、整治进度等相关信息为准。
  计算公式为:某省辖市专项资金分配额=〔(当年整治任务量÷全省当年整治任务总量)×45%+(上年度考核得分÷全省上年度考核得分之和)×20%+(上年度水质达标指标个数÷全省上年度水质达标指标总数)×20%+(上年度公众监督有效处理次数÷全省上年度公众监督有效处理总次数)×10%+(上年度整治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次数÷全省上年度整治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总次数)×5%〕×当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总额。
  (二)省辖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补助标准为:每省辖市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省级相关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核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预算批复30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黑臭水体整治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按要求报备的,在安排次年专项资金时将适当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财政、环保、水利等部门,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并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探索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整治项目,专项资金可作为政府方资本金投入或用于保证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组织对年度建设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将适当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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