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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6]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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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省 财 政 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 统 计 局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
  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意见》(苏发[2016]11号)和《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苏政发[2016]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补资金”)是指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经济效益提升情况,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资金。
  第三条 综合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是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未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如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视同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综合奖补资金纳入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条件,在2016至2020年期间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综合奖补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统计、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综合奖补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综合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2、编制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3、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4、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5、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二)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2、根据省下达的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3、组织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并指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综合奖补政策;
  2、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3、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综合奖补预算建议;
  4、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5、组织对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6、配合省财政厅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
  7、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辖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省辖市负责所辖市区,县级负责所辖县域,下同)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
  2、组织对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县(市)上报省同时抄送所属省辖市);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级国税、地税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经申请企业授权,提供该企业已提交税务机关的如下申报资料:
  1、申请企业在申报年上两个年度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税收额;
  2、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不包括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抵扣部分,以下称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
  第十条 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统计局履行以下职责: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二)省辖市、县(市)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参与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并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应有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项目实施地在江苏省境内。
  (三)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
  (四)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
  第十二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企业环比新增税收贡献×全省环比新增税收贡献奖补系数。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60%÷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全省环比新增税收贡献奖补系数=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40%÷当年所有申报企业环比新增税收总额。
  环比新增税收贡献为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主要税种税收额环比增量之和(环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二)综合奖补资金上限。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综合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由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发年度技改综合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6、同意税务机关提供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的授权书;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省辖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会同同级财政、统计部门审核并填报审核意见表、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由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于6月10 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其中,县(市)申请材料同时抄送所属省辖市。
  第十五条 资金审核拨付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各地申请材料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查询,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综合奖补资金计划方案,并对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资金予以公示,公示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
  (二)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综合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本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对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综合奖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综合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
  第十八条 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综合奖补资金失信惩戒制度。
  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综合奖补资金。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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