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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6]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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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档案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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