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附件: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辽宁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司法部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司发函[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及《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辽司函[2016]3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国税系统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税收法律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对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进行了总体设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分级统筹部署下,同步推进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税务总局负责全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配合司法部做好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负责税务总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人才库,探索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省局负责统筹推进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与省司法厅沟通交流,制定全省国税系统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省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研究落实公职律师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市、县局在省局的指导下,落实税务总局、省局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承担公职律师证书申领、日常管理和执业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省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市国税系统有3名以上符合《辽宁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的市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县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市、县局,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三)加强国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本层级、本管辖区域范围内加强与地税机关的公职律师工作合作,在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联合稽查办案、涉及国税地税多税种的重大案件审理、联合执法引发的复议应诉、税法宣传辅导等方面积极合作。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意见),部署工作开展。省局于2016年5月31日前制定全省国税系统实施方案。各市局应于2016年6月10日前,出台落实省局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并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省局于2016年6月30日前设立省局公职律师办公室。系统有3名以上符合《辽宁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的市局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设立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并将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文件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批,颁发第一批公职律师证书。省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请省司法厅审批。各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政策法规职能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送市司法局审查。省司法厅将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颁发全省国税系统第一批公职律师证书。
  (四)工作情况总结。各市局应当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报送省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同时抄送市司法局。省局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送税务总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司法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精神实质,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实施方案(意见);加强与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取得其支持、帮助和指导。
  (二)狠抓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狠抓实施方案(意见)的落实,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局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扎实开展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三)强化执业保障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实施方案(意见)或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细化、实化公职律师激励措施;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接受服务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为公职律师执业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加强指导督查
  税务总局、省局已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并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督办,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 粤国税发[2016] 2016/3/24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税务系统公职 辽税发[2018]66 2018/9/28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通知 榕地税[2016]10 2016/7/29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 济市监办[2021] 2021/8/12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 保监厅发[2017] 2017/12/15
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 中办发[2016]30 2016/6/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 粤国税发[2016] 2016/7/8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公职律师 2016/3/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 2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