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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一[2016]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失效时间: 2021-3-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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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工业科技开发水平,规范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6年3月18日
  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工业科技开发水平,规范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提升关键材料性能和质量稳定性的关键基础材料研发项目。
  (二)提升核心关键零部件可靠性、寿命及智能化水平的研发项目;
  (三)围绕先进制造工艺、绿色制造工艺、智能制造工艺创新的先进工艺研发项目;
  (四)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重点行业和产品的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提升重点产业技术支撑能力的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且上一年度考核评价在良好以上,同时申报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其他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具有突出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http://www.tjeic.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2009年3月18日印发的《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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