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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教委财[2016]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19
实施时间: 2016-4-19
法规类型: 天津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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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委所属各类学校、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6]2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文件要求,现将市教委关于在本系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措施;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国有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国有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
  1.本次国有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将机构名单和《实施方案》报送市教委财务处,并认真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国有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3.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制度完善等(具体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4.各单位应当于2016年7月15日(周五)之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市教委财务处。报送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应当包括国有资产清查正式文件、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含相应纸质资料电子版)。各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请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附2的格式撰写。
  国有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进行。
  三、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的总结工作
  各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资产核实管理权限,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和市教委《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规定执行,经审核批复后,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上报市教委财务处。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健全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附件:
  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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