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3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单位和个人各12%。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缴存2016年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尚未缴存2016年4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缴存比例进行按月补缴后再按上述流程办理缴存额调整及缴存手续。行政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按政策要求进行规范,具体操作另行通知。
  二、2014年度亏损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手续。
  三、本通知中涉及缴存额调整、按月缴存、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等事宜仅适用于2016年5月及6月。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 深公积金[2012] 2012/5/16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 建保[2008]93号 2008/5/2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 建金[2015]128号 2015/9/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 京房公积金发[2 2023/11/1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1997/5/26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5]135号 2015/9/15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市财政统 大财行[2003]18 2003/5/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4/7/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7/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 新政办发[2022] 20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