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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统字[2015]12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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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统计局、工信委、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做强做大江西经济总量,提升江西经济实力,壮大我省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规模,经研究,决定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当年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新增纳入统计范围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
  2.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3.缴纳各项税金,财务管理规范,能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三、奖励标准
  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单位)给予9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各奖励3万元。
  四、企业核定
  1.新增纳入统计范围企业的认定。次年2月底前,由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核定审批的上年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名单,分别编制《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年度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提供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2.企业名单反馈。将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属地原则反馈有关市、县(区),作为市、县(区)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的依据。
  3.奖金发放。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批准后,按奖励标准兑现省级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市、县(区)根据省直四部门反馈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设备的购置完善和加快发展升级,各相关企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其他事项
  1.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各级统计、工信、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2.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江西省统计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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