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之综合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23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68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总局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及我省实际情况,在第一辑执行口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如与总局后期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41.纳税人已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由纳税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的证明,纳税人以此为依据自行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汗水之滨   2016年5月26日
再次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很及时。亟待第三辑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 赣国税函[2006] 2006/12/1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填报“税负变化表”问题的解答[一] 2012/10/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过渡期发票“网上申领,邮政 2016/5/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 建建发[2016]14 2016/4/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取消“营改增”咨 2013/2/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鲁财税[2013]16 2013/5/1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致全市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6/4/3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 鲁建办字[2016] 2016/4/2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 甘地税三[2003] 2003/12/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黑龙江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