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文[2016]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2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6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过渡方案执行期间,原缴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按照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国库,其中:原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营业税、原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2009年起投入运营的干线地方铁路企业运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二、中央通过税收返还的2014年基数部分,省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归属在省和市县之间作相应分配,属于市县收入的,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予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三、过渡方案执行到期后,如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届时我省将相应研究调整省对市县财政体制。
  四、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准对接、精细落地,确保改革平稳运行;要密切关注营改增后财政收入情况,充分考虑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认真算账,做好衔接,确保年初各级财政预算顺利执行;要着眼长远,深入研究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全省产业发展的影响,抓住政策机遇,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 2012/11/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缴销事宜的相 2012/12/24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 财税[2016]68号 2016/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金 2016/5/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 内政发电[2016] 2016/5/6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 绍兴市地方税务 2016/5/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五一”期间涉及营改增业务照常办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5/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2016/5/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 浙财预[2015]20 2015/5/29
安徽省营改增试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 营改增办[2013] 201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