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3
实施时间: 2016-5-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4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该公告仅对国税局可适当延长汇缴期做出了明确,地税局不在范围之内,且是否延长汇缴期的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不能擅自延长。对我省地税系统管理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若个别企业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 2012/2/9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 国家税务总局新 0001/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 青地税函[2006] 2006/11/2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 晋国税外发[200 2001/2/1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2023/2/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京国税所[2000] 2000/12/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深地税发[2009] 2009/3/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沪地税函[2017] 2017/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鄂国税函[2011] 201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