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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登记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土资发[2016]5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6-3-17
实施时间: 2016-3-17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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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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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5]21号),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现将下放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权限的名称和具体内容
  下放权限为《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章土地权属登记第5条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有关事项。
  具体内容包括: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上述土地权属登记权限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自《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5]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上述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土地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二)涉及相关土地登记事项,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市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涉及相关资料衔接的,省国土资源厅与土地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各地要主动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以利于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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