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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6]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8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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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要求,现就我省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方面:(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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