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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金[2016]2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4-20
实施时间: 2016-4-20
法规类型: 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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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各省属金融企业: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16]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情况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金融类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类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金〔201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好本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2015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的《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3.0》(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做好数据录入、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请各设区市财政局指导所辖县(市,包括直管县,下同)财政局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汇总市本级与所辖县(市)产权登记数据,于2016年5月16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电子数据(完成2015年度监督检查后)、2015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及办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附件2,含电子表格)以及分析报告等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四、省属金融企业应按照《办法》及《通知》的规定,根据集团或控股公司本级及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时向我厅申请办理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并使用“登记系统”做好数据录入、登记、年度监督检查、上报等工作;于2016年5月16日前,将本级及子公司的产权登记相关申办资料、2015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五、省属金融企业应对本级及子公司提交的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纸质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内容:
  (一)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的,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成立批文、主要经营业务、成立时实收资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以及占有登记时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国有资本数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分别列示)及其出资人具体出资占比情况。
  (二)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登记时点的产权具体情况、主要经营业务、本次产权变动原因、变动类型、变动情况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三)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登记时点的产权具体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产权注销原因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六、省属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在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集中补办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对在以往年度监督检查中,因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未予办理的企业,应补充完善材料后申报。
  七、为确保历史数据无误,各省属金融企业应在省财政厅审定的以前年度数据基础上进行填报。情况汇总表及办理情况表请用A3纸打印,其他上报资料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
  八、报送电子数据请发送至hebjrc@邮箱。“登记系统”和相关电子表格可通过登陆河北省财政厅外网的“网上办事-下载专区”(http://www.hebcz.gov.cn/wsbs/xzzq/)下载。政策咨询和数据填报问题请联系省财政厅金融处0311-86773227或86773207;软件操作等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部门010-68553397或400-119-9797。
  附件:1.2015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
  2.2015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情况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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