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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工商审批[2016]5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11
实施时间: 2016-3-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5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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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省局对《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单列,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江苏”字样:
  (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二)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一)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人为企业且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3个以上省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局核准,也可以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相关证明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将第十三条第(三)项改为第十五条第(三)项,并修改为“(三)投资人部分发生变化的”。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同时增加一款,并修改为“对书面报送申请材料的,省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并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机关远程上报的名称,省局依据工作程序和职权对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局注册分局印发的注指函字〔2011〕第4号、注指函字〔2015〕第2号文中与本通知要求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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