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改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15]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5-4-27
实施时间: 2015-6-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改薄”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15年4月27日  
  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改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以下简称“改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薄资金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的资金。
  第三条 改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改薄资金支持范围以财政困难县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其他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济南市所辖区不列入中央改薄资金支持范围,其他市辖区原则上也不列入中央改薄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含县城)义务教育学校。
  第六条 改薄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先支持覆盖7005个省定贫困村的农村学校和教学点。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改薄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的县城“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中央改薄资金不得用于农村初中学校的运动场、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教学、生活设施的新建、改建和修缮。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八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改薄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九条 改薄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改薄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奖励因素和管理因素3类。其中:
  基础因素,包括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及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等子因素。
  奖励因素,包括各地的“全面改薄”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财政义务教育投入努力程度等子因素。
  管理因素,包括“全面改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子因素。
  2015至2016年,按照《关于实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鲁教财发〔2013〕2号)确定的奖补办法,省级改薄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校舍标准化建设进行预奖和清算。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因素法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和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省下达的改薄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改薄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分配改薄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根据县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上级资金,并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等其他义务教育项目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提出当年改薄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改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薄”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改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十九条 市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各县(包括省直管县)报送的改薄资金申报材料,切实负起把关责任。
  第二十条 改薄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奖励”和“管理”两个因素做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改薄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改薄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改薄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改薄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县后两年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全面改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制定的“全面改薄”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各市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分配资金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也要对改薄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利用好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改薄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改薄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全面改薄”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改薄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改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改薄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改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改薄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区分配改薄资金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改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