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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行[2015]9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6-2-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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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旅 游 局
  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绩效、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全省旅游工作重点,确定全年整体使用规划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奖励、引导等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旅游品牌推广与宣传促销经费。指用于“好客山东”及十大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的推广及国内外旅游市场开拓而进行的宣传促销、媒体合作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内外宣传促销、媒体合作推广、营销渠道建设、旅游展会宣传、旅游广告投放、智慧旅游营销、海外旅游宣传营销平台建设、旅游宣传品制作、旅游市场专项调查及营销规划制定、专项旅游营销活动组织策划、旅游政策调研等费用。
  (二)行业发展规划经费。指用于全省旅游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实施、十大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打造等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项目的策划、设计、论证等,旅游资源调查及规划实施,特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跨地区旅游线路、精品旅游资源开发等所发生的前期规划、论证等费用。
  (三)奖励资金。一是用于“好客山东”旅游产品创新、入境旅游、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入境旅游20强旅行社、全国旅行社集团20强、创建国家级5A级旅行社、创建5A级旅游景区等方面的奖励。二是用于对山东旅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旅游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奖励资金。
  (四)旅游产业促进与扶持经费。一是用于旅游新业态的培育扶持、标准制定、项目招商、组织培训以及产业促进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费用。二是用于全省大型旅游活动的创意设计、策划提升及组织举办等方面的费用,每年度确定重点旅游活动予以支持。三是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试点市和试点县(市、区)的经费。
  (五)旅游大数据和旅游统计经费。一是用于旅游客流及消费大数据采集与分析体系建设的经费。二是用于开展入境、国内、出境、城乡居民出游等旅游产业统计、专项调查和运行经济监测的经费。三是用于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开展旅游产业贡献综合测算,健全旅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方面的经费。
  (六)信息网络费。指用于山东旅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运行维护费用。
  (七)旅游系统人才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质量监督、旅游环境综合治理、旅游应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八)全省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重点旅游项目奖励引导资金,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其他方面的补助。
  (九)乡村旅游支出。包括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扶贫、乡村旅游带头人培训、以奖代补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典型以及乡村旅游宣传促销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支出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编报计划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对下支出,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项目奖励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乡村旅游等方面。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资金额度、旅游工作重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并按法定时限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旅游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实行政府采购。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单位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
  第十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旅游局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13〕23号)等有关要求,在预算年度结束后牵头对项目的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适时开展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预算年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由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鲁财行〔201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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