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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行[2016]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16-2-22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18-3-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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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不含青岛),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旅 游 局
  2016年2月22日
  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31号文件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1号)和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5]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省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激励。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支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投入的引导作用。
  (二)突出重点。乡村旅游发展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解决当前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
  (三)项目主体。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的支持奖励。凡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市、县、镇、村),必须以项目为载体,做到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明确具体。
  (四)跟踪问效。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申请乡村旅游发展资金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市、县(市、区)对乡村旅游发展高度重视,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二)市、县(市、区)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对上年度乡村旅游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各类资金使用规范科学,效益明显,无截留、挪用问题;
  (三)资源禀赋好,乡村风情浓郁,传统文化保护良好,有一定数量的古村落和历史遗存,具有较高的乡村记忆价值;
  (四)交通区位优势明显,道路顺畅通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交通指引标识、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
  (五)旅游扶贫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精准扶贫、产业扶贫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乡村旅游宣传推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乡村旅游点规划策划、标准化推广及旅游精准扶贫、全域旅游发展、乡村旅游示范村培育、保护开发传统古村落、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培育、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补等方面。
  第六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的支出。包括:
  (一)宣传推广。用于利用传统媒体、平面媒体、户外媒体、网络媒体等各类媒体,以及旅游电商等平台,对乡村旅游进行形象推广和产品推介、预订。
  (二)教育培训。用于组织乡村旅游带头人境内外精准交流;组织高等院校旅游院系“送智下乡”等。
  (三)开展乡村旅游工作。用于全省乡村旅游工作的推进和开展。包括:标准化建设、法规制定、课题研究、资料印刷、统计分析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乡村旅游规划。用于旅游扶贫村及重点乡村旅游项目的规划编制。
  第七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下的转移支付。包括:
  (一)推进旅游精准扶贫。全面实施《山东省旅游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016年至2017年,重点帮扶400个村,配合相关部门帮扶600个村,直接间接带动50万贫困人口整体脱贫。其中,2016年支持150个,重点支持50个,每个支持40万元;一般支持100个,每个1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帮扶贫困户开办农家乐、农副产品销售、就业工资补贴、贫困户参与乡村旅游的原始股份以及旅游精准扶贫的其他支出。
  (二)发展全域旅游示范。坚持“处处都是旅游环境,人人都是旅游形象”发展理念,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等相融合,打造一批发展全域旅游的示范市、示范县、示范镇,带动全省发展全域旅游。
  1、全域旅游示范市。对全域旅游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态环境优良、历史悠久、民俗多样,旅游资源在全省具有独一性,已经组织海内外顶尖策划团队编制乡村旅游实施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备,有2个以上县(市、区)成方连片发展乡村旅游,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市重点支持,每年支持1个,支持800万元。
  2、全域旅游示范县。对全域旅游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态环境优良、历史文化悠久、民俗文化多样、自然资源独特,已经专业策划机构编制乡村旅游实施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备,有3个以上镇成方连片发展乡村旅游,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县(市、区)重点支持,每年支持5个,每个支持500万元。
  3、全域旅游示范镇。对全域旅游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态环境优良、历史文化悠久、民俗文化多样、自然资源独特,已经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备,有5个以上村成方连片发展乡村旅游,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乡镇(街道)予以支持,每年支持15个,每个支持50万元。
  (三)乡村旅游示范村。对基础较好、资源丰富、特色鲜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突出,产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村重点支持。每年支持36个村,每个奖励30万元。
  (四)保护开发传统古村镇。坚持保护开发并重,以国家和省级传统古村落(2014年119个)为基础,引导支持历史悠久、文化传承多、遗迹遗存丰富、生态环境优美的传统古村镇,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每年支持16个,每个支持30万元。
  第八条 管理与划拨。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按不同用途分别下达省旅游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其中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教育培训和宣传推广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旅游精准扶贫、培育全域旅游示范市县镇、乡村旅游示范村、保护开发传统古村镇、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奖励支持等奖补资金,由省财政下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然后拨付给项目单位专项使用。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下发《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资金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县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根据《方案》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报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及5张5吋项目照片;
  2、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
  3、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三)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检查验收情况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查;同时委托专家对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验收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奖补单位及额度,并按法定时限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十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建立项目库、制定标准等措施,以及审核申请、立项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管理等程序,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管理。奖励扶持项目经省旅游局、省财政厅验收后,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二)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预算年度确定支持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三)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界定责任,明确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严格依法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建设标准差、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原《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行〔201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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