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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经一[2016]5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6
实施时间: 2016-4-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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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加快纯电动客车的推广应用,现就我市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纯电动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本市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纯电动客车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职责分工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委办局推动纯电动客车的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纯电动客车。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在中央补助基础上,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6年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材料及补助流程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
  汽车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纯电动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补助资格。
  北京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将汽车企业申报、环交所审核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市财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到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88549711,13810278831)

相关附件:
1.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doc    
2.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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