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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3-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1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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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全面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确保纳税人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试点的行业范围
  (一)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票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前往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使用原“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通用卷式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于2016年6月1日起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纳税人的确认
  2016年4月1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开始对辖区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逐户核实。纳税人应主动配合国税机关的确认、核实工作。
  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纳税人新增应税服务项目、新设立的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七、其他事项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主管国税机关举办的辅导培训,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登陆新疆国税局网站、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查询、或至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
  新疆国税局网站:http://www.xj-n-tax.gov.cn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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