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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6]2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19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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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为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有关要求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优势的决定》(甬党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传统出租汽车(巡游出租车)转型升级,推动网络约租车(互联网专车)规范有序发展,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问题导向、优化服务;鼓励创新、统筹兼顾;稳改结合、依法推进;整体谋划、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规范行业管理、创新运营机制、提高服务品质,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运力调整机制
  1.培育多元经营主体。按照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从事传统出租汽车和网络约租车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元化的运输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动态调整运力规模。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定期发布行业景气指数、白皮书,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城市低碳环保、公共交通发展程度、交通拥堵状况、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运力规模,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改革营运权管理机制
  1.实行营运权无偿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2.规范营运权使用管理。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期限使用,最长不超过八年,并不得非法转让。建立严格规范的营运权退出机制。
  3.逐步推进同城一体化。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逐步推进出租汽车同城一体化改革。
  (三)改革运价形成机制
  1.完善传统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驾驶员经营成本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作用,先行放开有关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特殊服务项目价格,逐步推进传统出租汽车运价市场化改革。
  2.规范网络约租车运价机制。网络约租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革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1.引导规模化经营。引导传统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形成若干家规模化、集团化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专业化管理和运营服务水平。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责任和义务的传导机制,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以及行业稳定等方面主体责任。
  3.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围绕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展开竞争,优胜劣汰。
  4.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拓展经营管理渠道,提高运营服务效率。
  5.提升服务品质。完善车辆技术标准,优化乘车环境,提高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增强企业的服务意识,鼓励企业品牌化建设,引入互联网服务评价和应用机制,建立与服务质量相挂钩的奖惩机制,提高驾驶员职业化水平,适当延长优秀驾驶员上岗年限,提升服务品质。
  (五)规范有序发展网络约租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出台宁波市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依法合规、有序发展网络约租车。
  (六)提升服务监管能力
  1.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联动,交通、公安、经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监管重心由车辆、驾驶员向出租汽车企业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监管重点转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
  2.提升信息化监管服务能力。依托智慧城市和智慧交通建设,构建全市统一的市和县(市)区两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大数据分析,提升行业的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信息化约车服务,推广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
  3.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重视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营造良好运营环境
  1.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专用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重点推进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建设,为乘客和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2.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托交通创业服务中心,搭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培训、纠纷调解等服务。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完善由经营者、驾驶员共同参与的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完善打击车辆非法营运、企业非法经营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按照促进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网络约租车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法有序推进行业改革,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
  (三)加强经费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维护行业稳定。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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