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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6]2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29
实施时间: 2016-3-3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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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发展远洋渔业是贯彻“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建设海洋强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对合理开发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有关精神要求,现就加快我市海洋渔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做大做强宁波远洋渔业为目标,以优化生产布局、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产业体系为重点,坚持市场导向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切实提升我市远洋渔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我市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力争使远洋渔业成为我市开发海洋、发展海洋经济的新兴战略产业之一。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市远洋渔船总数达到60艘,远洋渔业年产量超过10万吨,年产值超10亿元,培育形成2~3家综合实力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远洋渔业骨干龙头企业,建成产业配套功能较为齐全的海外渔业综合基地1~2个、国内远洋渔业综合基地1个,形成远洋捕捞、加工物流并举的现代海外渔业产业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扶持远洋渔业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远洋渔业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鼓励企业间开展生产组织、渔获销售、后勤补给等方面的合作,增强企业协作发展能力。鼓励远洋渔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远洋渔业企业集团,培育集远洋捕捞、水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销售等于一体的全产业链领军企业。扶持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
  (二)加快国内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主要作业海域的沿岸国和地区建立海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码头、冷库、加工车间及海外养殖基地等基础设施,完善生产配套服务设施,为远洋船队提供综合服务。充分发挥海峡两岸渔业合作示范区的作用,加快建设集采购交易、冷链物流、远洋捕捞服务、加工配送、信息集成、质量安全检测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国际水产物流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我市与沿海沿岸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完善我市远洋渔业产业链,发挥产业联动效应。
  (三)加快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在符合国际渔业管理规则并具有捕捞配额的前提下,鼓励建造或购买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金枪鱼围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大型专业鱿鱼钓船、专业秋刀鱼渔船及冷藏运输船等,增强远洋渔业资源开发能力。以“安全、环保、高效、节能、适居”为目标,加快推进现有远洋渔船更新改造, 加快船用设备的升级换代。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生产渔船经改造后从事远洋渔业。
  (四)鼓励远洋资源探捕开发。积极推进大洋性后备渔场开发和探捕,支持促进国内捕捞力量转移的过洋性渔场开发。鼓励应用新的科技手段、设备和方法开展远洋渔场和鱼种探捕项目,建设远洋探捕信息数据库,建立远洋渔场、鱼情预报机制,为远洋渔业产业提供公共资源信息服务,有效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和引导远洋捕捞自捕鱼产品运回宁波加工销售。
  (五)加强远洋渔业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相关培训机构,加强对远洋渔业通用专业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现代远洋渔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在培训人才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足额筹措职工教育经费,培养远洋渔业人才队伍。
  (六)强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东、船长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救助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远洋渔业保险制度,提高风险规避和化解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期限三年),对远洋渔业发展给予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新建、更新改造或购买远洋渔船;鼓励国内生产渔船经改造后从事远洋渔业;鼓励开展远洋渔业新渔场、新鱼种探捕;引导远洋捕捞自捕鱼产品运回宁波加工销售;鼓励远洋渔业海内外基地建设;加大远洋渔船船员保险和海上救援医疗船(点)建设的支持。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远洋渔业的信贷支持。要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扩大远洋渔业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其他行业资本投资远洋渔业及相关产业。加快推进远洋渔业产业相关保险业务,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形成创新发展合力。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远洋渔业发展,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策要求和工作职责抓好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要积极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在办理远洋渔业船员海员证、船员和渔船进出港、渔需物资出境、自捕水产品入境等方面,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查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远洋渔获物实施集中查验模式,缩短通关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30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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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4]36号 2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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