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6]3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16
实施时间: 2016-4-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9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6号)和《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专项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11号),为进一步理顺城市轨道交通体制机制,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轨道交通是我市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提升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以“建设轨道交通就是建设城市、发展轨道交通就是发展经济、运营好轨道交通就是改善民生”的战略眼光,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认识,统筹谋划,齐心协力,主动服务,合力推进轨道交通各项工作,促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我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第一、二轮建设规划,近、中、远期建设目标为:
  近期目标。到2016年建成1号线全线(含一期、二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运营规模达到72公里,形成轨道交通“十”字形基本骨架,轨道交通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初步确立。
  中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完成2号线二期、3号线一期、4号线、5号线一期、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建设规模120余公里,运营规模约150公里,轨道交通网络化格局基本形成,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基本确立。
  远期目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轨道交通线网的覆盖面,形成“一环七射两快”的远景线网,运营规模达到410公里,轨道交通网络较为完善,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完全确立。
  (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和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规划、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实现多规融合、协调推进,力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轨道交通物业开发、交通一体化接驳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最大化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效应。同时,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坚持与城市需求、客流支撑、资金支持相结合。
  二是坚持合力推进的原则。继续坚持“举全市之力建设轨道交通”的根本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区共建”的基本模式,突出政府在规划、建设、运营、开发、筹融资等方面的主导地位,突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撑地位,进一步理清市、县(市)区及开发园区管委会两级工作职责,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整合资源,加强配合,促进轨道交通工作有序推进,形成“多赢”局面。
  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建得好、用得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资金、人才、政策等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集团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政府保障、企业运作”的基础上,坚持“地铁+物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创造条件鼓励轨道交通进行自我发展。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协调和执行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由市长担任宁波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信访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决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开发、资金等重大事宜,审议研究轨道交通发展重大政策,审议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土地收储及出让等重点工作,协调涉及面较广的轨道交通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建立年度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轨道交通工作情况汇报。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有关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同时,以上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轨道交通工作任务,协调涉及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的相关轨道交通工作,协调各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建设、开发等时序要求落实征地征收、政策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协调各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轨道交通工作需要落实行政审批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并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难点、卡点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作执行机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开发的具体执行部门,要根据实际,进一步理清指挥部、集团公司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统分结合、统筹运作的优势;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日常协调,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指挥部兼职副总指挥,具体参与轨道交通相关工作。已建和近期拟建的线路所经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均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具体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涉及轨道交通的规划控制、征地征收、政策处理、信访维稳、和谐共建等工作。负责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的工作机构要与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已建和在建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七)加强线网规划管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适时调整优化和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市规划局要会同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人防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做好与轨道交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配套规划,提前预留轨道交通配套及公共交通换乘场站设施用地,同步纳入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八)加强建设规划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适时组织编制各时期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与同一时期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同时编制、同时报批,线路工可报告应与沿线综合开发方案同时编制、同时报批。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和建设规划编制的线路工可报告,经市发改委批复后,原则上线站位设置、线路走向等不再调整。特殊情况下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划完成后,相关方面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估。
  (九)加强沿线地下空间规划。按照《宁波市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下空间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的功能、规模和布局予以明确,对能够与站点建设同步实施的地面建筑和地下空间开发要同步规划。
  (十)加强规划控制管理。市规划局要会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城市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实施的未建线路要设立规划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范围应包含项目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专项储备用地,对此范围内的用地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作他用,凡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进行行政审批时,需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同步进行审查并给予正式书面答复。
  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和管理
  (十一)健全城市建设协同机制。由市住建委会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推进轨道交通工程与沿线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整治、接驳设施建设、环境提升计划,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确保有序实施。轨道交通施工占用范围内的路面、管线恢复和环境整治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规划一并实施到位,避免重复建设。与城市轨道交通紧密相连的过街通道及地下通道接口建设,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由相关单位委托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力争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建成,建成后按相关工程协同验收,并协同移交相关单位接收管理。与轨道交通建设时序相当、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应与轨道交通同步建设,经协商需要委托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同步代建的项目,招投标、安质监督等按照受托方模式进行;对跨越(下穿)轨道交通的项目,应事先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轨道交通部分节点需要提前实施的应提前实施;同步建设或提前实施的市政项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先行建设的项目建设方代建,市发改委对此类项目进行补充立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准予进入招投标程序,质监部门应与原项目同步管理,验收部门应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落实征地征收责任。继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由线路所经的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征地征收的责任主体,根据轨道交通年度征地征收计划和施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征地征收所需资金具体根据市政府的轨道交通筹资责任状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政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按照《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临时用地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35号)精神执行,除行政划拨用地外,具体借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各地重点工程、临时用地借用标准基准价执行,所需资金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由市公安交警局牵头制定完善局部和区域性交通组织方案、城市交通应急处理方案,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组织实施,在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公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基础上,满足建设需求,所涉经费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时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十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管线迁移。各管线产权单位应按照轨道交通施工要求按时完成管线迁移工作,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迁移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督办,其他管线由市相关管理部门督办,涉及市本级管理范围之外的管线迁移工作由属地政府督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及时制定管线迁移工作计划,并承担管线迁移费用。
  (十五)加强站场周边环境整治。城市轨道交通车场站周边环境整治包括车场站周边配套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工程用地红线外施工借用土地复耕及施工借用城市公共用地恢复等,整治工作应根据线路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时组织落实,具体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轨道交通施工借用集体土地(除纳入轨道交通专项储备土地外)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土地复耕,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文件支付有关费用;施工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的,原则上按照原样恢复,恢复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相关费用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属地政府结合城市更新进行修复的,原则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更新差额费用。场站周边日常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制定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切实减少对市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落实。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协调和管理
  (十七)有序推进试运营验收工作。继续在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试运营验收工作。市交通委作为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和协调新线开通前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估以及各项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涉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项验收机构和人员,提前介入,提高效率,并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前按要求出具专项验收意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专项验收意见,及时认真整改。
  (十八)完善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深入落实创建公交都市的要求,构筑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中运量公交和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为延伸的多模式、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市交通委要围绕城市轨道交通,逐步完善“快干支微”常规交通线网结构;原则上不设与轨道交通线路平行的地面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除保留少数并行线路以备应急外,原则上对与轨道交通同向连续并行站点超过5站的线路进行调整;以轨道交通主要站点及客运换乘枢纽为中心,横向、纵向开设与轨道交通主轴线衔接的公交接驳线路。由市交通委牵头落实与地铁衔接公交站场、公共自行车站点;由属地政府与市住建委牵头落实P+R停车场;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换乘优惠政策,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十九)加强运营组织管理。市交通委作为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为运营主体,要不断加强管理、精确调度,确保列车正点率和乘客满意度,不断提升轨道交通运营窗口服务水平。
  六、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管理
  (二十)加强综合开发统筹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专项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11号),由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项土地储备与开发的重大事宜,轨道交通专项土地储备协调小组负责协调专项土地储备有关的规划控制、收储、出让、开发建设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专项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二十一)加快土地储备。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一定时期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专项利用规划,明确一定时期内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的具体范围和规模,经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和市政府审议后,由属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落实,将拟收储和完成前期开发的地块统一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城市轨道交通专项储备土地指标由市统筹协调解决。
  (二十二)优化开发方式。与主体工程密切相关的站口地块、地下空间和车辆基地上(下)盖等土地再利用的地块,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文件执行。引入社会主体参与或社会主体独立开发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储备地块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的,宜将统一联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及相关规划、建议要求作为供应土地的前置条件。
  (二十三)完善配套政策。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中含有配套设施的,由项目自行解决;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中未含有配套设施的,由属地政府解决,对市政路网等配套由项目按照规定交费。对原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拆复建的开发项目,除应符合城市道路退让外,各项指标原则上按原建技术,有条件按新规划指标执行的,应在停车位指标、人防配建面积等方面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折减;工程复建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与车站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原土地性质为经营性用地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后,颁发土地权属证书;若复建范围超过原建筑面积,超过部分面积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十四)加强收益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专项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11号)规定。
  七、城市轨道交通的资金筹措和管理
  (二十五)加强资金统筹管理。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资金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统筹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资本金筹措,审议年度运营补亏资金方案,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方面的政策,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筹融资过程中的问题。
  (二十六)加强资本金筹措管理。市财政局统筹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资本金筹措,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严格按照两级政府筹资责任状的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资本金。后续线路根据实际由城市轨道交通资金协调办公室制定资本金筹措方案。
  (二十七)建立运营补亏机制。由城市轨道交通资金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亏损补贴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二十八)创新融资模式。坚持以政府出资、银行融资为基础,进一步创新多元化融资方式,全方位筹措城市轨道交通资金。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中票、融资租赁等直接融资方式,积极探索开展PPP、BOT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融资模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政策,积极支持轨道交通开展融资创新工作。
  (二十九)依法享受税费优惠。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依法实施减免;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按国家、省统一的政策权限规定办理。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规费,相关部门应根据《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专项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11号)执行。
  (三十)严格控制投资。市发改委要对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把关,市财政局要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的收支监管,市审计局要加强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市国资委要以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全方位监管投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减少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投资,严格控制征地征收、政策处理、管线迁移、交通疏解、施工等费用;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加强建设规模控制、竣工决算和造价控制,全过程控制投资;强化运营管理,努力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全面提升运营效益。
  八、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质量管理
  (三十一)加强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市城管局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责任,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市住建委作为房建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房建项目安全质量监管责任,确保相关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平安优质。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要求,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三十二)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市交通委要切实履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运营和管理。市公安局作为安全保卫部门,要切实履行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管理、警卫、反恐、突发事件处置等安全保卫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运营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评估。
  (三十三)加强周边房屋及环境安全管理。由市住建委牵头,制定轨道交通周边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轨道交通周边的房屋和环境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对线路周边在建前已经是C级及以上危房的,属地政府应先行履行解危责任。
  (三十四)加强应急管理。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9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市政府应急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要切实按照预案要求,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九、城市轨道交通产业与文化建设
  (三十五)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在满足需求、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本地设计、施工、监理及设施设备生产装配等相关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相关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
  (三十六)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带来的人流等要素集聚效应,积极开展商业、广告、通信等多种经营业务,深入挖掘虚拟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推进智慧地铁项目,形成“线上+线下”资源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十七)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文化建设。将轨道交通作为展示城市文化的重要平台,加强车站、车辆造型及装饰设计,优化出入口、风亭等设计,充分融入宁波人文文化和自然景观;充分利用PIS系统、广告宣传栏等媒介,做好公益广告刊播,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按照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开展地铁文明行主题活动,将轨道交通作为展示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十、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保障机制
  (三十八)加强招投标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经营招标项目,均应按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重大招标方案,必须由轨道交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十九)加强用地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规划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轨道交通红线,及时开展用地审批报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依法划拨给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上(下)盖物业及相关配套设施中涉及的其他用途的混合用地,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十)加强地铁设施保护。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从严控制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时,对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工程,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方案的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控制保护区内工程项目时,应组织项目施工方案论证,施工过程接受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
  (四十一)优化审批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按照“依法办理、特事特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开发、资金、人才引进、土地报批等相关的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并联审批、预审查等方式加快办理。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必须连续施工的事宜,相关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渣土出运、材料运输、绿化迁移、施工许可等方面要根据实际及时审批。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的事宜均由市级层面统一审批,综合开发项目均列入市重点工程。
  (四十二)加强人才保障。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原则,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人才教育培训机制,实施人才提升工程;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在建设、运营、开发等高层次专业性人才引进、子女就学落户、住房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人才本土化战略,支持驻甬高校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
  (四十三)加强廉政建设。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招投标、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项工作廉洁高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廉政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打造阳光工程、廉洁工程。
  (四十四)加强氛围营造。各级宣传部门要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日常正面报道,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积极配合、正面引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信访维稳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政府作为稳控责任主体。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通过和谐共建等活动载体,加强与沿线周边社区的互动,积极争取沿线居民的支持。为推动轨道交通加快建设,按照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重点工程“争先创优”立功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甬总工[2008]149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74号)精神,开展立功竞赛活动。
  (四十五)健全法律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开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相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城市轨道交通工作实际,积极制订出台支持轨道交通工作的配套政策和文件。
  (四十六)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督查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城管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度,由市发改委、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以上未尽事宜,遵照《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6号)和《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专项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11号)等规章和文件执行。其他以各类文件形式已规定事宜,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 建规函[2015]27 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