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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9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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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此次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政策依据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十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据此,市局结合我市房产税征管实际,对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二、此次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情况说明
  一直以来,我市房产税以每半年(上半年在三月,下半年在八月征收当期税款)为一期分期缴纳,而土地使用税以每季度为一期分期缴纳,两者不一致,常常给纳税人造成混淆,现将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掌握记忆,按期申报纳税。
  此外,此次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后,还可避免如下问题:
  一是改为每季度为一期后,可以有效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避免一次缴税金额较大带来资金困难;
  二是改为每季度终了后申报缴纳税款,避免了提前征税的问题;
  三是改为每季度为一期后,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出现房产增减情形,可以及时根据上季度房产增减情况调整申报税额,避免了延迟纳税或因多缴税而需要办理退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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