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2]52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02-2-22
实施时间: 2002-2-2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社失函〔2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员、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工资等情况,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缴费记录。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