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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3-31
失效时间: 2017-3-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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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40
35-44岁 280
45岁以上 420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75岁以上 1260

  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5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在职职工 1500 1500 420000
退休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4200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700 1200 420000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6年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16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16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16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日期 暂停联网时段
3月30日(星期三) 0∶00-6∶00
3月31日(星期四) 0∶00-6∶00
22∶00-24∶00
4月1日(星期五) 0∶00-7∶00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2016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职工医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即:①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2015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②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超过部分继续由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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