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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5]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6-9
实施时间: 2015-6-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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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等原则,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医疗器械价格,提供不同品种规格及价格的产品供市场选择。
  二、各医疗器械销售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产品信息,要列明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品牌、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逐步降低进销差价,不得突破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四、医保编码管理、医保支付政策等应当按照本市医保部门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医疗器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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