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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督促落实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有关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电[201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3-29
实施时间: 2016-3-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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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对养老机构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了一系列价格优惠减免政策。
  一、养老机构使用电、水、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电视、供电、供水建安价格和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
  (一)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
  (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对象和项目范围。
  三、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四、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
  五、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地区的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七、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陵园)、名人故居等,对老年人一律免费开放。
  八、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
  九、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向老年人收取费用。
  为了切实做好上述价格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要对现行价格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并报请当地政府抓紧研究出台相关具体优惠政策。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立即执行,并按照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要加强价格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依法严肃查处。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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