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契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2-22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8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书面查询结果文本格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
  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我省各地均适用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粤财法[2010]88 2010/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 京地税地[2008] 2008/1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 大地税函[2008] 2008/11/1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动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8/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办理事项资料清单 2024/12/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 深地税告[2013] 2014/1/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 渝建市场[2024] 2024/9/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青财税[2016]11 2016/2/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厦地税函[2011] 2011/3/28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