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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6]4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4
实施时间: 2016-3-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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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实现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3月24日
  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房屋行政主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市、市对区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市及区县评价为基础、中央对我市评价相接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区县及市级单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跨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制定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市及各区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市及各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政府下达各区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五)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住房保障建设责任目标;
  (六)《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各区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市级单位申请、拨付(或使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各区县财政部门是否安排配套补助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础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区县(市级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第三章 绩效评价实施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同级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评分,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市绩效自评报告;
  (二)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报送本区县绩效自评报告。
  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区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本区县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各部门印章),报送市财政等相关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结合各区县自评报告进行评价,计算各区县最终得分,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加盖各部门印章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责任分工情况;
  (二)本区县自评总体情况;
  (三)本区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
  (四)本区县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级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对承担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单位印章),分别报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将对市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市级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将评价报告向各区县反馈。
  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级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及区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各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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