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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农[2016]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
实施时间: 2016-3-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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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规定,结合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为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
  附件
  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规定,为加强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专项政策性贷款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
  第五条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发展集团)下属的湖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省级投融资主体,统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相关县(市、区)融资平台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使用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并承担资金偿还责任。
  第六条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原则,督促相关融资平台公司和项目实施公司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七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求,确定其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分批发行后通过省发展集团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各按50%的份额,一次性发放至省发展集团。省发展集团在资金到达账户后,全额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长期政策性贷款,由省开行和省农发行按照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需求,分批发放至省扶贫公司。贷款份额由省开行和省农发行各自承担50%,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十条 省扶贫公司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达账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融资平台公司或县级项目实施公司。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其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应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由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承接,并注入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由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直接承接。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行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自发放到省发展集团之日起计息,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本息由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全额承担。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全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县(市、区)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
  第十七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直接向省扶贫公司偿还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并通过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向省扶贫公司偿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本息。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应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5个工作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的还款资金账户,银行于到期当日从省扶贫公司还款资金账户完成扣收。
  第十八条 省扶贫公司对相关县(市、区)还款资金的筹集情况进行催收、跟踪,及时归集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还款资金,按期偿还资金本息。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督促做好项目资金偿还工作。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发改、扶贫部门和省扶贫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省扶贫公司汇总后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等部门报送。
  第二十条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及项目实施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省扶贫公司、省开行、省农发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搬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注入资本金和分配政策性贷款额度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 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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