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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济南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财教[2016]8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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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济南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5日
  济南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证透明、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部门会商、科学评审、公开公正、择优扶持、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重复性、限额性审核,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市委宣传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和执行、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济南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转企改制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支持传统媒体打造本土特色鲜明、手段先进的新兴主流媒体。
  (三)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支持重点文化企业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发展新兴业态。支持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推动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具有地域文化特点、能够提升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五)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对能够填补市场空白、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小微文化企业和文化企业孵化器予以支持。
  (六)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予以支持。
  (七)支持新闻出版业发展。重点支持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数字、网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业技术设备升级改造,优秀版权创意开发应用等。
  (八)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和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九)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惠民项目给予支持。
  (十一)其他。支持市确定的重点出版物、重点影视剧、重大文化产业博览会、推介交易会等与文化产业发展密切关联的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工作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融资担保、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资助。
  (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和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可予以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绩效奖励。对经考核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给予奖励。
  (四)融资担保。委托有资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带动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企业。
  (五)基金。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支持建立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六)政府购买服务。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服务,适宜文化企业承担的,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管理,主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竞争立项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产品生产、新兴业态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运营补助、人才培训以及考核奖励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办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能够对济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当年已具备实施条件能够启动的拟建项目。
  (五)项目绩效考核目标明确,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报单位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被举报,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六)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并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报资料必须齐全,缺少任何一项不予受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工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等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五)项目预算。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或项目主要出资人)上年度财务报告。
  申请贷款贴息和奖励的,除以上(一)至(六)项外,还需提供: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贴息年度支付利息的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八)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企业获得奖励的国家有关文件政策依据复印件。其中,申请文化出口奖励,需提供能证明出口贸易额情况的官方报告单据或其他海外投资官方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 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重点、申报受理时间、提报材料、受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各县(市)区财政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程序,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管理职责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和质量性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管理职责联合行文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三)市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资产和预算由市财政直接管理的市属国有文化单位直接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第四章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组织由项目、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研究确认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和扶持金额,并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其他产业资金扶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对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对同一个项目,不得连续多年重复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规划,进行前期论证,加强平时对项目的储备、统计、考察和动态管理,并将项目库储备项目作为优先支持对象。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一经确定应按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进度。至每年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五章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在申报资金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职责主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应当按管理资金的职责和制度规定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汇总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绩效目标跟踪评估以及绩效评价等实施独立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在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根据反馈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情况,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单列企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济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济财教【2008】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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