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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办[1998]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9-4
实施时间: 1998-9-4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营业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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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府 《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 (沪府发(1998)对号),加快危棚简屋改造,现就有关财政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定额补贴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实施对“365”危棚简屋改造可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定额补贴申请。
  2、定额补贴额为:对已列入 199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40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300元;对其余8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 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900元。
  3、申请定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 开发单位的定额补贴申请报告;
  (2)市房地局对“365”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认定文件;
  (3) 市房地局局长和危棚简屋所在区区长签字的《改造危棚简屋项目拆迁进度认定表》
  (4)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经市住宅发展局认定的文件;
  (5) 定额补贴清算时还需提供经拆迁地财政部门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实际耗用情况表》
  4、补贴的支付。定额补贴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1) 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启动时,市财政局按补贴范围和标准先行拨付50%的备付金;
  (2) 危拥简屋居民动迁全部完成后,应有市房地局局长和危棚简屋改造所在区区长验收签字,经市财政局审核,对定额补贴清算后,拨付余额。
  二、关于营业税由同级财政予以返回问题
  1、房屋经营单位销售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不论采用何种价格,都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房屋经营单位销售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并按规定已缴纳营业税的,可在与开发单位按动迁实际所用空置商品房面积结算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返回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纳税清单;
  (2)申请返税期内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金明细表(月报);
  (3)开发单位委托动拆迁合同;
  (4)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结算的销售清单;
  (5)市住宅发展局关于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认定文件;
  (6) 开发单位填写的经拆迁地财政部门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实际耗用情况表》
  3、申请返税的房屋经营单位于季后10天内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运税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币财政局税政处、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返还给房屋经营单位。房屋经营单位在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销售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按原渠道向财税部门办理返税清算。
  4、房屋经营单位收到财政返还税款的会计处理,按沪财会(94)190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零税率问题
  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销售用于动迁安置危棚简屋改造的,一律免于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按沪地税一(1998)54号、6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请知照并通知所属执行。
  附表:用于动迁安置空置商品房营业税返还申请/审核表
     用于动迁安置空置商品房销售清单
     房屋经营单位空置商品戾销售营业税纳税清单
     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实际耗用情况表
     改造危棚简屋项目拆迁进度情况认定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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