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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15]203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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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省科协所属学会:
  为规范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协及所属学会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科协关于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日
  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协及所属学会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科协关于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科协及所属学会发展需求,将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支持中国科协、省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帮助地方、企业破解关键技术难题,构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打造高端智力集聚平台。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 “实现企业提效益、学会提能力”为目标,支持与“学会”有实质性合作,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需求导向、企业主体、学会助力、择优支持、突出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绩效补助扶持方式。省科协负责对学会与企业合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以及学会收到企业并实际发生支出的费用,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学会服务站建设、专家技术咨询论证、产学研合作等与学会能力提升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预算申报审核
  第七条 省科协每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于编制部门预算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前细化下年度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与学会合作实施的项目。
  (二)企业与学会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学会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企业为学会开展科技服务提供经费。
  (三)通过项目实施,实现“企业提效益、学会提能力”的目标,即解决了企业技术难题,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学会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九条 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及省直管县科协提交申请材料。按照“谁提供、谁证明、谁负责”原则,市及省直管县科协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负责属地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和监管;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与学会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
  (二)企业为学会提供经费支出情况,需有明确证明材料;
  (三)学会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情况;
  (四)企业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学会能力提升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科协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省科协将拟支持对象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省科协将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科协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健全长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资金内部督查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并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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