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2-28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2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减轻全省企业和社会负担,着力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和创业氛围,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我省设立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取消和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正常工作职能所需成本性支出,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地区要全面清理地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地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2项)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2项)
  一、取消21项
  教育部门
  1.义务教育住宿费
  2.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3.中小学取暖费
  4.高等教育自学报名考试费
  5.中等教育自学报名考试费
  民政部门
  6.城镇门楼、地名标牌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8.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9.工伤劳动鉴定费
  10.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11.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12.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13.技工学校住宿费
  党校
  14.党政干部培训费
  15.党政干部住宿费
  16.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社会科学院
  17.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18.研究生课程培训费
  林业部门
  19.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摄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
  省综治委
  20.护路联防费
  铁路部门
  21.临时占用铁路土地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1项
  公安消防部门
  2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辽地税流[1998] 1998/4/2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国家和省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湘价费[2009]17 2009/12/2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7]58 2017/5/9
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 财综[2001]7号 2001/3/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京发改[2011]20 2011/2/28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5/8/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 天津市财政局天 2022/1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05/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 苏财综[2016]26 2016/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 京财综[2012]20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