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9
实施时间: 2015-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5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准备工作的通知》(公消[2015]223号)要求,现将我省设立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组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考生收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取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考试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04款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