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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字[2015]180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9-21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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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要求,现就我省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船舶临时登记费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能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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