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9
实施时间: 2015-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8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鲁财社〔2014〕35号),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现就我市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设立便于试点实施、条件成熟、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好现行残疾人事业、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政策衔接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审和承接主体动态管理机制。创新残疾人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残疾人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2014年-2015年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有效模式,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标准和保障水平,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2016年开始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优化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环境。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为: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按照青政办字〔2014〕69号文件确定的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范围,在《青岛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6年)》要求基础上,各级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服务标准和保障水平,并根据公众需求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等确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具体项目,逐年动态调整。
  四、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级残联。
  五、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且符合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的基本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残疾人服务特殊需求,可以对承接主体设定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各级残联所属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审核可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
  六、组织实施
  (一)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市、区市残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社会群体意见基础上,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审核、汇总本系统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事项,随年度部门预算提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示本部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事项。
  (二)审批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要求办理。
  (三)制定采购需求。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购买主体应广泛征求有资格的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对于直接服务残疾人的项目,应征求有关残疾人或监护人意见。
  (四)选择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合理的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实际需要,残联及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完善补贴、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承包等购买方式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信息公开、具体要求、主体责任等事项,规范工作程序。购买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接主体相关信息。
  (五)规范购买服务合同。市残联会同市工商局根据所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项目类别、业务特点,制定规范、统一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合同范本》。购买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根据资金支付与质量挂钩原则,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严格验收管理。在合同履行期间,购买主体要对残疾人服务事项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类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书;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残疾人托养照料、康复服务、就业培训、岗位提供服务,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等项目,验收时应征求服务残疾人或监护人的意见,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行管理项目,要逐步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加强绩效评价。市、区市残联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对较大项目,应邀请第三方参与。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适当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权重,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选择购买残疾人服务承接主体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研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事项应急预案和对承接主体的追责机制。将有关服务标准和追责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和修订,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严格遵循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优质高效开展。
  (四)做好培训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示范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015年市本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2月9日
  2015年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