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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201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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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字 [201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3月2日
  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分为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现阶段,母基金下设蓝色高端新兴与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商贸业、文化、农业六只产业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与国家、省、区(市)等各级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四条 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母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确定母基金对各产业引导基金的年度出资计划,明确各产业引导基金的定位与投向,对各产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统筹与调剂,确定新增的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其他事项。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母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母基金的管理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母基金的核算,并设专户管理,根据授权出资设立各产业引导基金及回收各产业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资金。
  第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负责推荐一家我市现有具备出资资格的单位,经工作小组批准后,作为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理事会负责对公开征集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决策,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监督产业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等。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理事会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对拟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产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产业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产业引导基金及时拨付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产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产业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产业投资基金派遣代表,监督产业投资基金投向;
  (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其正常运作。每季度结束10日后,向工作小组、理事会报送产业引导基金和参股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六)运用市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按各产业引导基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产业引导基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各受托管理机构按统一的管理费计提标准,分年度从产业引导基金中一次性提取。各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要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核心管理团队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投资基金应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
  (二)产业引导基金对工业、服务业、科技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25%,对农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50%。
  (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青岛市辖区内企业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受托管理机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
  (六)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理事会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理事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理事会研究通过拟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由理事会将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复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通知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至产业引导基金专户,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产业投资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受托管理机构上缴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扩大母基金规模。
  第十八条 除对投资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外,产业投资基金可对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
  第十九条 当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产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管理人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二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产业投资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资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产业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并由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投资管理人选择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辖区内设有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工作小组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在完成对产业投资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投资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受托管理机构有权终止与投资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人、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对我市已经设立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蓝色经济等引导基金,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仍按照原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运作,并按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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