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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加工贸易企业部分海关业务调整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海关
发文时间: 2014-5-21
实施时间: 2014-5-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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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营造“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和服务环境,深圳海关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对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的加工贸易企业部分海关业务进行调整,相应的加工贸易内、外勤业务统一由深圳海关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内勤业务
  自2014年6月1日起,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加工贸易企业新加工贸易手册、联网监管账册、设备手册的设立(变更)等所有内勤业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外),由沙湾海关调整至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办理。
  2014年6月1日前已在沙湾海关设立手(账)册的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沙湾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相关手(账)册仍有剩余料件需要转入新手(账)册继续使用的,企业应先向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申报设立新手(账)册,再将在沙湾海关设立的原手(账)册剩余料件以余料结转方式转入新手(账)册。
  2014年6月1日前沙湾海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结的业务,仍在沙湾海关继续办理。
  对于2014年6月1日前凭设备手册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已满五年海关监管期限的,由沙湾海关负责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不满五年海关监管期限的,由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凭原批准文件设立新设备手册和办理设备备案手续,并通过不作价设备结转方式转入新设备手册继续监管。
  对于2014年6月1日前已办理备案、但尚未凭设备手册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由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凭原批准文件设立新设备手册和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二、加工贸易外勤稽核查业务
  自2014年6月1日起,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加工贸易企业稽核查外勤业务由布吉海关调整至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办理。
  2014年6月1日前已由布吉海关开展的稽核查工作涉及后续计税、补税、溢余料件纳入监管等工作,由布吉海关和沙湾海关办结。
  三、企业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业务
  自2014年6月1日起,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转由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负责。
  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仍在沙湾海关办理。
  四、过渡期管理措施
  为确保海关业务调整工作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平稳过渡,海关设立调整过渡期。过渡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过渡期内,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加工贸易企业可同时使用5308(沙湾海关)、5339(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关区代码的手(账)册办理进出口手续。过渡期届满后,统一使用5339(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关区代码的手(账)册办理进出口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沙湾海关设立的原手册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尚未在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设立新手册,企业可向沙湾海关申请手册延期(其他变更事项除外),但延期后的手册有效期不得超过2014年8月31日。
  联网监管企业未能及时在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设立新联网监管账册的,在过渡期内可以向沙湾海关申请办理原联网监管账册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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