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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等4个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办[2016]4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5
实施时间: 2016-3-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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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本局修订完善了工作规则、会议制度、收文处理规则、财政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及流程图)等4个制度(业务流程),并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5日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按照“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总体工作思路,念好“实、稳、优”三字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全面履行财税职能。
  第三条 工作准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为民理财治税,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领导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以下统称为局领导)要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勤学、善思、践行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局的工作。副局长、总会计师协助局长工作。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主持纪检组工作,不参加业务分工。
  第七条 日常工作由局领导分工负责。副局长、总会计师按照各自的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局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第八条 局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事项,副局长、总会计师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
  第九条 局长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副局长、总会计师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主任、局长,下同)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处室通报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按“三统一”规定及时报市法制办、省级部门登记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税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 市局制定的地方性政策,除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局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逐步探索完善以执法督察、案卷评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内容,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路径,着重改进监督检查程序和检查方式,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财税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处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局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相关处室要认真答复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第二十六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要行使局内督办职责,负责对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办件,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交办件、督查督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按时完成相关事项。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和阶段性目标,制定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处室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经局领导审批后,确定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并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局领导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处室。
  各处室要将年度重点工作、局领导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按月报告本月重点工作小结和下月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人教处对局内各处室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紧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应对、处置紧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并于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告。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凡职责范围内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不能自作主张、各行其是。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上报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大事项,须先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请示报告。来不及履行书面手续的,要按照程序,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请示报告,再补报书面请示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年度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在办理业务工作中需要领导审批且需要留下纸质档案的事项,除报告、请示等正式公文和其他有固定的表证单书等审批手续外,都以工作底稿形式办理,纳入档案管理范围。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两类。
  第三十四条 局内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专题会议和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市局名义召开的全市财政地税局长座谈会,以市局局内各处室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业务会议(布置会、研讨会、培训会、座谈会)等。
  第三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按照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执行,其他会议按照局会议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处室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具体程序按照局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等局领导不能出席相关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处长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向局办公室或会议主办处室请假,由局办公室汇总后向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局领导报告。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按照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四十条 凡送达本局的所有公文一律送办公室收文。由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具体处理按照局公文收文处理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公文办理中,处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会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二条 以市局名义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除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意见有分歧的,主办处室的分管局领导应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市局干部职工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六条 对干部职工在办事过程中因推诿、拖延、扯皮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负面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加强财税文化建设,以优秀的财税文化引导、激励干部职工,用积极的财税精神团结、凝聚干部职工人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廉洁高效的财政部门形象。
  第四十八条 市局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决执行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以市局名义对外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条 市局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情,关心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一条 市局干部职工要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丽外出,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其他局领导离丽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处长离丽外出,应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其他工作人员离丽外出,应事先征得处室负责人同意。具体规定按照局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加强值班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工作制度、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局长负责制,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丽水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政策措施,并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及其领导所作的决定、指示。
  3.研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财政收支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和调整,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4.研究财政税收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措施。
  5.研究局重大决策,处理局内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听取分管领导及业务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6.研究决定局机关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开支。
  7.研究制定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8.讨论研究各县(市、区)局请示的重要问题。
  9.讨论其他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出席范围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以及上述局领导以外的其他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人教处处长参加。
  2.议题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指定。议题汇报处室可提出列席人员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前一周送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三)议题确定
  1.局长直接确定。
  2.其他局领导提出报局长确定。
  3.有关处室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前一周送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4.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处室的,会前应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局领导协调仍不一致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局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5.局长办公会议不得临时动议,一些属于通气性质的问题,可在会上临时提出,但必须简明扼要。
  (四)工作程序
  1.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举行的日期和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一天告诉与会者。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3.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局领导或指定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处室和人员贯彻落实。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编发交办函或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发。对会议缺席者,由局长或指定人员进行通报。
  4.对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各处室负责人要及时将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和作出的决议传达贯彻到全体工作人员,以便发动群众,做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继续执行的,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反馈。
  5.局长办公会议由局机要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需经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审阅签字,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及时编发。
  二、中心组学习会
  (一)主要任务
  1.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政治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经济、财政、税收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2.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政策措施。
  3.通报财政经济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4.研究交流每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开展的主要工作。
  5.研究布置有关工作等。
  (二)出席范围
  1.中心组学习会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2.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到局中层领导干部或全体干部。
  (三)议题确定
  每年年初由局办公室牵头,向各处室、单位征询学习计划、明确责任处室,汇总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书记确定。
  (四)工作程序
  1.中心组学习会原则上每月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中法制学习不少于2次,党风廉政不少于1次),遇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需及时传达讨论的,可增加学习次数。
  2.中心组学习会由局党组书记或由书记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并组织学习。
  3.中心组学习会由各责任处室负责组织安排,牵头落实议定事项。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4.中心组学习会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及时编发。
  三、专题会议
  (一)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全局既定工作安排,需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3.研究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4.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重要批示件的贯彻落实。
  5.其它需要研究处理的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二)出席范围
  1.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和议题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2.议题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指定。
  (三)议题确定
  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指定。
  (四)工作程序
  1.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
  3.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召集会议的局领导负责组织安排,牵头落实议定事项,各相关处室要积极做好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可提交办公室编发交办函或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发。
  4.专题会议由议题牵头处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复送办公室存档。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由议题牵头处室编发会议纪要。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一)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2.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年度任务。
  3.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4.其他重要事项。
  (二)出席范围
  局全体干部职工
  (三)议题确定
  局长直接确定。
  (四)工作程序
  1.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
  3.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
  4.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及时编发。
  五、全市局长座谈会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决定。
  2.通报有关全市财政地税工作的重要情况。
  3.讨论研究全市财政地税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出席范围
  1.全市局长座谈会由局领导和各县(市、区)局局长参加。
  2.各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题确定
  局长直接确定。
  (四)工作程序
  1.全市局长座谈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全市局长座谈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3.全市局长座谈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牵头落实议定事项。
  4.全市局长座谈会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及时编发。
  六、全市性业务会议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业务对口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决定。
  2.通报有关全市某项财政地税业务工作的重要情况。
  3.讨论研究全市某项财政地税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4.部署、培训某项财政地税业务工作。
  5.其他。
  (二)出席范围
  1.全市性业务会议一般由市局和各县(市、区)局业务处室人员参加。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局领导参加。需要邀请各县(市、区)局领导参加的,须报市局局长批准。
  (三)议题确定
  有关处室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确定。
  (四)工作程序
  1.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处室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须另报经局长同意。
  2.全市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局内各处室安排、落实,负责会议记录。具体程序按照局会议管理规定执行。
  七、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入会场,没有专门要求的,一般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按照会议要求签到并按指定座位就座。无法参加相关会议的,要按照会议要求做好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集中精神开会,不得接打手机、打瞌睡、吸烟、随意走动或早退等。
  八、本会议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公文处理规则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公文仅指收文处理规则,发文处理规则仍按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凡送达本局的所有公文一律送办公室收文。由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一、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文件
  送各位局领导或党组成员阅,业务归口处室阅,并根据文件要求批转相关处室阅办。重要文件送局长或分管局领导阅批,再送其他局领导阅,相关业务归口处室阅或阅办。公告类送全局传阅。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文件
  送各位局领导或党组成员阅,业务归口处室阅,并根据文件要求批转相关处室阅办。重要文件送局长或分管局领导阅批,再送其他局领导阅,相关业务归口处室阅或阅办。公告类送全局传阅。
  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达的业务文件
  送局长或分管局领导阅批,再送相关业务归口处室阅或阅办。急件或主办处室明确的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相关业务归口处室阅或阅办。
  四、有关资金文件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文件。送局长、分管局领导阅,并转业务归口处室阅办,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阅。
  (二)省财政厅下达给本局的各项业务费文件。送局长、分管局领导阅,并转办公室阅办,业务归口处室、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阅。
  (三)省地税局下达的税务经费文件。送局长、分管局领导阅,并转办公室、计财处办理。
  (四)市直单位要求安排、拨付部门预算经费的报告。送局长、分管局领导阅,单位归口业务处室阅处,总预算局阅。
  (五)市直单位要求安排、拨付基本建设预算经费的报告。送局长、分管局领导阅,经建处阅处,单位归口业务处室、总预算局阅。
  (六)市直单位申请资产处置、购置的报告。送局长、分管局领导阅,资产处阅处,单位归口业务处室、总预算局阅。
  (七)各县(市)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资金补助报告。送局长、分管局领导、业务归口处室阅。
  (八)莲都区、开发区财政要求解决财政经费方面的报告。视同市直单位要求预算经费报告的程序办理。
  (九)市政府有关涉及财政经费的抄告单。送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批,再送业务归口处室办理。
  五、人民来信及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材料,按局信访工作规则办理。
  六、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转入的领导批示件
  送局长阅批,再送分管局领导或相关业务归口处室办理,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签批上报。
  七、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转入的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督办件
  送业务归口处室阅办,涉及多个业务归口处室的,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会办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负责牵头办理,对各处室意见进行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审阅同意后上报。
  八、各县(市、区)委、政府及部门抄送文件
  送局领导或党组成员阅,有关业务归口处室阅或阅处。
  九、各类信息资料
  上级或部门单位,县(市、区)财政、地税系统有关信息资料材料等非正式公文,办公室登记收文后,送全局传阅,局领导若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十、各类纪检、监察类材料
  送纪检组长阅批,重要文件送局长阅批。
  十一、办文要求
  为提高办文效率,除秘密件外,所有收文均通过FOA系统实行无纸化流转。为防止公文在流转过程中延误、漏办,业务归口处室应在文件办理时限内将公文办理完毕,并及时归档。主办处室应对文件办理情况及时跟踪,处室传阅必须当天完毕。办公室对文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十二、其他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文收文处理规则》(丽财办[2001]256号)同时废止。
  财政主要业务工作流程
  一、部门预算资金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年初预算
  牵头处室:总预算局,具体负责处室: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
  1.总预算局召开部门预算布置会进行部署。
  2.市本级部门(单位)向各归口业务处室报送“一上”数据。
  3.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提出意见报总预算局。
  4.总预算局汇总、审核,向市级部门下达“一下”控制数。
  5.市级部门(单位)根据控制数向各归口业务处室报送“二上”数据。
  6.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提出“二上”意见报总预算局。
  7.总预算局汇总、审核,形成部门预算草案。
  8.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9.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0.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11.提请市人大主任会议审议(之前需经市人大财经工委初步审查)。
  12.提请市人代会审议。
  13.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总预算局会同各归口业务处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各部门(单位)。
  (二)追加预算
  牵头处室:总预算局,具体负责处室: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
  1.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归口业务处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2.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提出意见报总预算局。
  3.总预算局汇总、审核,形成追加安排方案。
  4.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5.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6.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总预算局会同各归口业务处室将追加预算下达到各部门(单位)。
  (三)其他事项
  均由总预算局牵头,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办理。
  二、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安排
  负责处室:经建处。配合处室: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
  (一)年初预算
  1.经建处下发编制市直基本建设预算通知,召开建设项目对接会及预算编制部署会。
  2.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上报基本建设预算方案。
  3.经建处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完成进度等情况,对上报的预算方案提出修改审核意见。
  4.经与发改等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沟通衔接后形成年度基本建设预算。
  5.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6.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7.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
  8.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之前需经市人大财经工委初步审查)。
  9.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10.以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经建处将预算下达到建设业主单位。
  (二)追加预算
  1.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设资金追加申请。
  2.经建处提出审核意见。
  3.通过制作工作底稿,提请市政府领导审批。
  4.经建处将追加预算下达到建设单位。
  (三)其他事项
  均由经建处负责,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配合办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
  牵头处室:资产处,具体负责处室: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
  (一)部门(单位)资产处置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意见,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提交《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或《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向主管部门申报。
  2.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提交归口业务处室审核。
  3.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提出意见报资产处。
  4.处置总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单位需另外通过公文系统报送处置申请文件到资产处。
  5.资产处会同相关归口业务处室进行实地查看,清点核实。
  6.核实无误后,资产处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对资料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复,对于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重大处置事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二)超标购置项目
  牵头处室:资产处,具体负责处室: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
  1.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资产处报送购置申请报告。
  2.资产处会同各归口业务处室,提出意见。
  3.提请局领导审核。
  4.提请市政府领导审批。
  5.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资产处会同各归口业务处室通知各部门(单位)办理购置。
  (三)其他事项
  均由资产处牵头,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办理。
  部门(单位)申请购置超标项目所需经费须已在预算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追加经费。如需追加,参照部门预算追加经费工作流程办理。
  四、政府采购管理
  牵头处室:采监处,具体负责处室:各部门(单位)归口业务处室。
  1.政府采购预算已纳入部门预算,参照部门预算工作流程申请办理。
  2.部门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部门预算进行采购,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至归口处室审核。
  3.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将《政府采购计划表》送采监处审批。
  4.采监处审批同意后,将《政府采购计划表》发还各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要求自行进行后续政府采购流程。
  五、涉企扶持资金安排
  具体负责处室:企业处、经建处、行事处、农业处。
  1.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后由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论证,出具初审意见,根据资金类型,提交具体负责处室审核。
  2.具体负责处室就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需提交联评联审的,向财政监督局提出联评联审需求并及时提交相关评审材料,由财政监督局牵头召集联评联审会议。
  3.复审或联评联审结束后,具体负责处室应联系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指定网站对涉企补助项目进行公示。依据为《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发〔2013]166号)第十六条。
  4.经公示无异议后,具体负责处室将相关材料提交局领导审签。
  5.提请市政府领导审批。
  6.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具体负责处室将扶持资金兑付到相关企业(由主管部门兑付的,将预算指标下达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兑付给相关企业)。
  六、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审批
  牵头处室: 预算执行局,具体负责处室:预算局、社保处、企业处、经建处、行事处、农业处和综合处
  1.单位向预算执行局报送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资料包括《预算单位银行开户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文件依据等。
  2.预算执行局对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受理后进行初审,将申请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后移送业务处室复审。
  3.业务处室对预算执行局移送的单位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后退回预算执行局。
  4.预算执行局将经局相关处室审核的单位开户申请,报局领导审批。
  5.对局领导审签后同意开户的,由预算执行局向单位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对不同意开户的,予以说明理由并退回单位。
  附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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