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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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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局拟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生态产业基金运作流程,促进产业基金规范管理。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3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于2016年4月1日至4月7日在丽水财税网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丽水市财政局局企业处;邮编:323000。电话:0578-2669250电子邮箱:1287576613@)
  附件:《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
  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5]258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基金投资方向为生态产业,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重点扶持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发展,促进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投向培育对象。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委托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负责基金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为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及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类子基金。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五条 项目征集工作由市金控公司负责。征集项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是市金控公司在政府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公告;二是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单位向市金控公司推荐项目。
  第六条 市金控公司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七条 市金控公司将筛选通过的项目信息和初审意见报送至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项目审核意见反馈至市金控公司。对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项目,市金控公司应及时展开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尽职调查和入股(合伙)谈判
  第九条 市金控公司应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行业竞争、经营销售、高管任职、财务会计、战略规划、预期收益和风险等情况。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即期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十条 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时,市金控公司应着重从专业胜任能力、过往业绩、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考察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金控公司在项目投资谈判时,可采取同股同权或适度让利。
  第十二条 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和入股谈判后,市金控公司向省金控公司和管委会办公室分别提交投资建议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会议。
  第四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投决会会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管委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上会项目资料电子稿发送至各投决会委员。
  第十四条 投决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固定成员为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发改委主任、经信委主任、莲都区常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财政负责人。管委会办公室可根据项目情况,提议增加委员人数,增加人员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外部专家。投决会委员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投决会下设秘书一名,由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记录项目投决会议程、整理投决会的项目评审意见,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形成《拟投资项目投决会决议》。
  第十六条 投决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投资项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可行。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管委会办公室将《拟投资项目投决会决议》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八条 管委会主任审定《拟投资项目投决会决议》后,市金控公司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基金公司,由市基金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投资。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基金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拟投资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金控公司应及时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需明确产业基金投资期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送管委会主任审定。审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市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市金控公司在完成直接股权投资后,应定时跟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市金控公司在完成子基金组建后,子基金应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为资金托管银行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托管银行按照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金控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金控公司按照协议或章程独立行使其在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中的表决权,重大事项需征求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金控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市金控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接受直接投资的项目单位和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市金控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项目退出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章程或协议载明的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期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退出。市金控公司应在投资期满前三个月将退出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市金控公司根据审定后的退出方案执行退出事宜。
  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因客观因素无法按事先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的,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子基金原则上按照到期清算的方式实现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建立联络员制度。管委会成员单位需明确一位联络员,加强信息双向沟通。管委会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策信息,推荐基金合作信息,提供项目对接服务;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基金运营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金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重点领域如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应制定细则。内部管理制度需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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