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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5年度市级单位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3-29
实施时间: 2016-3-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35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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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深化落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杭州市级财政票据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展2015年度杭州市级单位财政票据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在我局购领财政票据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实行年检。
  年检主要范围是各单位2015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购领或使用的旧版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及其它各类旧版财政票据,必要时也可延伸至以往年度。
  二、年检主要内容
  1.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旧版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停止使用,财政票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3.是否按规定保管《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财政票据;
  4.财政票据电脑开票情况;
  5.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
  6.新版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情况。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单位自查与财政审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单位自查
  各单位应对2015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购领或使用的旧版非税收入票据及其它各类财政票据进行清理自查,如实填写《年检情况表》(附件1)、《财政票据清查表》(附件2),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及上述表格送检。
  领用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单位,还需提供《单位票据存量分布情况》(附件3)、《单位已开票据号码段情况》(附件4),附件3、附件4可通过新版非税征管系统自行查询下载。
  领用捐赠票据的单位,还需提供捐赠协议复印件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说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需提供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财政审核抽查
  我局在收到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意见。年检合格的,在《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年检不合格或未办理年检的用票单位,经整改合格后,再办理财政票据领用。
  同时,我局将根据单位自查及历年票据管理情况,抽取部分单位进行上门审核。
  四、年检时间和地点
  为了使票据年检工作能更有序地开展,2015年度财政票据年检分2批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领用旧版非税收入类财政票据(包括旧版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单位,年检时间从2016年4月1日至4月28日,年检时,其领用的其他旧版财政票据也可同时进行年检;
  第二批:领用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年检时间从2015年4月29日至2014年5月31日;
  年检地点:杭州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购领服务大厅(中河中路152号财税大楼412室)。
  联系电话:87715050、87822309。
  五、其他事项
  年检表格可从杭州市财政局(www.hzft.gov.cn)、政务网杭州市会计结算中心网站(http://21.15.87.31)自行下载或到我局领取。票据年检的相关表格和其他资料应由填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杭财综[2015]26号)旧版浙江省财政票据可使用至2016年3月31日,逾期作废。市级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请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旧版票据的核销手续。
  各单位应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财政票据的换版和年检工作。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9日

相关附件:
2015年度票据年检相关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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