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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市内三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5]5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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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我市市内三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同步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同时建立市内三区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适当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以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划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气量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具体见附件1。
  (一)普通居民用户政策
  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为0-216(含)立方米,气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90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16-336(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3.4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36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4.35元。
  (二)天然气独立采暖用户政策
  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在普通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量基础上增加800立方米。第一阶梯基本生活和取暖用气年用气量在0-1016(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90 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1016-1136(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3.48 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1136 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4.35 元。
  (三)一户多人口政策
  居民用户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出台时同步推出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内三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理顺上下游天然气价格关系,疏导价格矛盾,建立市内三区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办法见附件2。
  四、配套政策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年108元,由市民政部门发放。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按每立方米3.19元执行。
  五、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气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7]277号)同时废止。对燃气经营企业管网延伸至崂山、城阳区部分区域的价格政策调整实施时间由所在区政府结合本区居民用气价格改革进度具体确定。
  附件:1.市内三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2.市内三区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青价格[2015]5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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